各县区住建局(城建局),各相关单位:
现将《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活动中全面推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通知》(辽住建〔2018〕8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向企业做好组织和宣传工作。
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5月22日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活动中全面推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通知
各市建委(局),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充分发挥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等市场机制作用,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支持重大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5〕217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8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活动中全面推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意义
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种工程担保机制,可以涵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合同履约、质量保修等阶段和环节。
在建筑行业引入保险机制,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有利于发挥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主观能动性,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减轻企业负担,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有利于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建筑行业相关保险的创新突破,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作用。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重要意义,按照政策性引导和市场化操作相结合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通过保险机制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
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主要险种
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建设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等。
(一)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
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针对具体建设工程项目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履行招标文件约定义务的保险。
建设工程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交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已经生效的投标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下同),应视同已经缴纳投标保证金。
(二)建设工程履约保证保险。
建设工程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针对具体建设工程项目向发包人提供的保证建设工程承包人(包括承接相应业务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下同)履行建设合同义务的保险。
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时提交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已经生效的履约保证保险合同,应视同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
(三)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针对具体建设工程项目向发包人提供的保证建设工程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工程质量缺陷修复义务的保险。
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提交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已经生效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合同,应视同已经提交工程质量保证金。
三、积极稳妥推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
(一)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引导、商业运作、自愿投保”的原则,以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为重点,选择条件成熟的工程项目先行开展。要强化对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的引导,鼓励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运用保险的手段和方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各市场主体在辽宁省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及建设全过程中,提供的相应投标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质量保证保险证明与缴纳保证金、银行保函具有同等效力。建设单位与建筑行业企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进行款项和费用结算时,有关单位提供相应保证保险证明的,建设单位不得再扣留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对建筑行业企业提供投保质量保证保险证明的,建设单位应按工程结算的有关规定及时结清剩余工程款。
(三)保险公司提供的相关保险品种及条款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具有价值高、创新强、风险大等特点,并且缺乏历史经验数据,故设立三年试点期。各地在开始推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工作时,可采取由一家保险公司牵头,联合数家保险公司组成保险联合体,负责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市场调研、产品研发、承保理赔、风控流程的制定以及险种的推广运行,也可由各家保险公司以市场化竞争的方式开展相关业务,通过共保体、再保险等形式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各保险公司在承保活动期间,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技术管理机构对投保人的履约行为进行风险管控,并定期向省住建厅、保监局提交市场运行报告。
(四)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充分运用“辽宁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发布建筑市场和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动态记录工程项目各方主体市场和现场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开曝光各类市场主体和人员的不良行为信息,可将保险公司动态风险管控的反馈引入建筑市场诚信体系,有效实现建筑市场和现场的两场联动。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建筑业企业的诚信状况,实施差别化费率,充分利用市场化手段,逐步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信用环境。
(五)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通力合作,及时协调解决推行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对于投保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投保资料、虚假保函等情况的,要计入不良行为记录,依法实施惩戒。建设单位、建筑行业企业以及保险公司要切实履行工程项目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工程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保险监管部门要对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规范运行做好指导,并对保险公司履行监管责任。
(六)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工程保证保险有关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强化政府的政策引导;建筑行业企业要主动加强与保险公司的沟通联系,充分发挥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作用,减轻资金压力;保险公司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宣传工作,正确引导建筑市场主体投保。各地要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工作措施和实施办法,有效推进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工作的深入开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2018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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