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贯彻《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抚顺市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抚政办发[2017]81号)文件精神,落实绿色建筑实施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2018年5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不含农民自建房)均按《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建筑节能率不低于65%节能设计标准。
二、设计单位应在各专业设计总说明中增设绿色建筑设计专篇,明确相关设计标准、技术要求等,并根据建筑类型认真填写《抚顺市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要点评定表》,同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同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抚顺市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技术要点》规定,对民用建筑进行绿色建筑专项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获得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书的民用建筑项目,视同为绿色建筑(设计阶段),但无绿色建筑星级称号。
五、申请标识评价的绿色建筑,建设单位或委托相关单位对拟申请标识评价的绿色建筑进行自评估,符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相关要求的,可以按相关程序提出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申请。
六、《抚顺市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技术要点》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管理。
《抚顺市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技术要点》及《抚顺市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要点评定表》文本可以从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下载。
附件:1、《抚顺市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技术要点》
2、《抚顺市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要点评定表》
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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