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抚顺胜利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抚顺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抚顺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
2024年5月30日
抚顺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镇环境,促进城镇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规定所称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条 本市城镇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市住建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政策制定,统筹全市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应缴费金额认定工作;市税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入库工作,并在征收过程中区分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其他生活垃圾处理费;市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国库集中收缴管理制度,并会同住建等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政策制定;人民银行、审计、发改等单位和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胜利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住建、税务、财政等部门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 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即缴费人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县区税务局为主管税务机关。
第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定额收费与按量收费的收费原则,具体计费方式为:
(一)城市居民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采取定额征收办法,由居住地街道、社区协办申报缴纳。征收标准为每户每月4元。
(二)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驻抚部队、非义务教育学校、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按单位上年末实际在岗人数每人每月1元计征(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征收标准按每人每学年4元计征,由学校负担)。
(三)露天集贸市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营业面积每月0.5元。
(四)从事客运、货运运输经营车辆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采取定额征收办法,征收标准为大型、重型车辆每月每台10元,中小型客车、中轻型货车、出租车每月每台5元,其它机动车辆每月每台3元。
(五)宾馆、招待所、旅社、商场、餐饮及医疗院所等服务行业按营业面积计征。征收标准:
1. 宾馆、招待所、旅社、医疗院所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收取0.3元。
2. 各类商场、商店、超市、物资供销、仓储、服装家具等营业场所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收取0.5元。
3. 餐馆、酒店、酒吧、茶座、咖啡店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收取0.8元。
4. 其它服务行业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收取0.2元。
第七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采取市、区分成方式,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市、区分成比例为1:9,其余生活垃圾处理费市、区分成比例为3:7。
第八条 区住建等部门负责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应缴费额认定工作。
缴费人依据认定的应缴费额和现行规定的申报期限,由区属协办部门通过辽宁省电子税务局或辽宁移动办税APP协办申报的方式,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申报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费款缴纳后,税务部门向缴费人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第九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未按时缴纳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经主管税务机关提醒,仍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由区住建部门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拒绝、阻碍垃圾处理费收费工作人员或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持规定证件收费的;
(二)擅自变更收费项目和标准或涂改票据的;
(三)截留、挪用垃圾处理费的;
(四)其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本规定定价标准仅适用于城市规划区。
抚顺县、清原县、新宾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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