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住建局、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混凝土质量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辽住建发〔2020〕2号),特通知如下:
一、加强内部管理,落实质量保障体系
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质量保障体系,严格质量管控,杜绝不合格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并按资质标准要求配齐技术人员和检测设备,做好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检测设备的计量、检定工作。
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一定要强化质量意识,严把砂、石等原材料采购、检测、使用关。
二、严格材料管理,保障产品质量
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禁止使用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原材料,重点加强对铁尾矿作为原材料的管控。
1.禁止使用铁尾矿碎石作为粗骨料生产预拌混凝土
铁尾矿加工用于混凝土的粗骨料,鉴于目前尚无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应开展系统性的科学研究并制定相关标准后方可在混凝土结构工程中使用。即日起,在未出台相关标准前,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禁止使用铁尾矿石作为粗骨料生产预拌混凝土。
2.严格控制铁尾矿砂的使用
铁尾矿砂宜与机制砂或天然砂混合使用。铁尾矿砂的质量和应用必须满足国家现行标准《铁尾矿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51032-2014)、《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的有关要求,铁尾矿细砂和特细砂的颗粒级配、石粉含量、坚固性等相关指标必须满足规范要求。
各县区住建局要按上述要求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大检查力度,确保工程质量。
特此通知。
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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