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住建局:
按照《辽宁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暂行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落实<辽宁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暂行实施细则>操作办法》。经研究同意,现将该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贯彻执行。
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30日
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落实《辽宁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暂行实施细则》操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管理,规范工作流程,完善管理制度,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根据《辽宁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暂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操作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操作办法。
第三条 本操作办法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
本操作办法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 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并负责相关工作。县(区)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意见一并出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图审查意见中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规划、土地、人防、消防、城建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并入联合验收。
第二章 有关单位的职责
第六条 市、县(区)主管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或政务服务网站公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办事事项、办理要件、办理指南以及办理结果。
第七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执行。
消防设计审查及检测工作实行市场化原则,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是市场服务主体,在法定程序内开展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消防建材检测,现场评定等工作。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以及消防设施检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的意见或者报告,依据《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款执行。
第八条 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应严格遵守工程建设、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履行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终身责任制要求。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执行《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
第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执行《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执行《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执行《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
第十三条 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的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审图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执行《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
第十四条 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或者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执行《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
第三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十五条 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组织施工。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消防设计文件;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五)既有建筑改建、扩建,申请改变原有消防验收结果的消防设计审查,原则上执行现有消防技术标准,审查时发现与现有标准不符并在文件中未说明执行技术标准的,告知建设单位由该项目设计单位出具执行(GB*****-年代)消防技术标准的说明,审查机构再行审查。
消防设计文件应当严格按照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受理窗口应当按下列操作规程处理:
(一)现场可直接判定申报的建设工程依法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第十八条 属于特殊建设工程,其特殊消防设计的专家评审,应当在技术审查(含施工图审查)前完成,专家评审意见作为技术审查依据。未通过专家评审的,不予进行技术审查。严禁违反规定采用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等方式故意规避国家现行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执行。
第十九条 申报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特殊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本市特殊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执行《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第二十条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报请省住建厅,邀请相应专业的院士、大师或者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与评审。评审专家从省厅专家库随机抽取。抽取的专家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存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评审。
第二十一条 市、县主管部门要严格督促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审图机构落实特殊消防设计专家组评审意见,未落实到位的,主管部门不得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
有意规避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查处。
第四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二十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四条 经过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特殊建设工程不得被拆分成其他建设工程进行备案,应按照已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
第二十六条 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合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消防车道、救援场地和出入口设置完成,消防电源和水源已开通,消防控制室、防烟排烟设施、消防水泵和供配电机房等公共设施已施工完毕且有效好用;
(二)施工单位对消防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满足施工技术标准;
(三)设计单位按要求检查施工单位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施工执行情况;
(四)委托监理的建设项目,监理单位检查消防施工质量情况;
(五)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如委托具备消防技术服务从业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工程涉及的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为合格,并出具消防检测报告或意见;
(六)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提出的消防工程质量问题已整改完毕;
(七)有完整的消防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包括涉及消防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试验报告及清单等。
(八)已在建设工程中提供消防技术服务的服务机构,不得参与本工程消防审验服务。
第二十七条 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有关现场评定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现场抽样查看、测量、设施及系统功能测试的规定和要求,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现场评定结果书面文件作为档案要件归档存放。
第二十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结论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第五章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第二十九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本操作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
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应当对其他建设工程依法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抽查比例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及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抽查比例为50%;
(二)24m-50m的其他高层公共建筑、27m-54m的住宅建筑,以及地下、半地下房屋建筑工程抽查比例为30%;
(三)其他项目,抽查比例为10%;
(四)建设单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未依法在验收后报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抽查比例为100%。
第三十一条 抽中项目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由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检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主管部门申请复查,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复查合格后该建设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章 档案与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档案管理工作。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人员应当对所承办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资料及时收集、整理装卷,与政府签定购买服务的服务单位,相应的资料应备份两份(其中一份交主管部门),确保档案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合法。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及验收规范填写相关记录表格,并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等相关要求建立消防专项档案,装订成册,随工程档案一并归入城市档案库保存。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档案内容较多时可立分册并集中存放,其中图纸可用电子档案的形式保存。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主管部门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不含技术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等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纳入全省建设主体信用管理范畴。
第三十七条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已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操作办法一经公布实施,《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规范》、《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工作规范》即行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操作办法由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操作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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