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经济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抚政发[2018]2号)文件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防雷装置建设管理工作,明确责任,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防雷装置是工程实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参建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履行相应责任:
1、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现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等规范进行防雷设计,认真执行工程建设有关防雷的强制性标准,从源头上把好防雷设计质量关。
2、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防雷装置设计内容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凡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书》。
3、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现行《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进行施工,并将防雷技术资料作为竣工验收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
4、监理单位应做好过程监理及验收工作,严格落实防雷分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加强防雷装置施工过程检查,核实防雷工程技术资料。
5、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现行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防雷装置检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
6、自2018年4月1日起,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应提供防雷装置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防雷装置建设的监管工作,将防雷施工抽查纳入工程日常监督内容,并核查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无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得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特此通知。
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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