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省住建厅《关于辽宁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辽住建〔2016〕87号)的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共同出台了《抚顺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抚顺市自然资源局
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12月18日
抚顺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
为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推动惠民生扩内需,推进城市更新和开发建设方式转型,贯彻以人为本的城市建设管理理念,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辽宁省住建厅《关于辽宁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辽住建〔2016〕87号)等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当在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形式、不破坏原建筑基础并满足城乡规划、建筑抗震、消防安全的情况下,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依法合规、保证安全”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指导意见仅适用于抚顺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建设和管理。其中“既有住宅”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未列入近期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具有合法房屋权属证明,并且已建成投入使用的6层及以上的建筑结构、质量安全符合加装条件,多业主、无电梯的住宅。已被相关单位、部门鉴定为危房的住宅不在本意见的既有住宅范围内。
二、实施主体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业主委员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电梯安装企业等作为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辖区县区改造部门可提供实施主体清单供业主参考。
三、服务主体
辖区县区改造部门作为服务主体,应协助业主和实施主体做好加装电梯相关工作。县区街道、社区等部门应充分发挥开展群众工作的优势,做好加装电梯公示及沟通协调工作。各市直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涉及的相关审批和服务事项,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服务效率。
四、资金筹集
按照“谁受益,谁出资,谁所有”的原则,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设资金、运行资金、维护保养和年检费用由本单元业主(含公有住房承租人)共同出资,提倡各类社会资本的引入。支持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自住住房加装电梯改造。自筹资金的比例由业主自行协商解决,并签订书面的资金筹集协议。
五、实施程序
(一)业主协商。加装电梯前,加装电梯服务单元内的全体业主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就加装电梯部位、电梯类型、资金筹集、电梯维护管理费用等有关事宜进行充分协商,同时确定实施主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协议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加装电梯拟占用其他单元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取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同时需要加装电梯后可能受到通行、日照、采光、通风和噪声等直接影响的利益相关方未提出明确反对意见。
(二)房屋安全鉴定。实施主体委托具有房屋安全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各辖区县区改造部门负责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清单,供业主选择。
(三)建筑设计。实施主体应委托原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建筑设计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安装电梯应在土地权属范围内进行,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日照、抗震、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保、应急救援和电梯等相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如实施设计方案影响或改变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消防、人防、雷电灾害防护等装置设施的,应先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并落实到设计方案或者施工图中。如加建项目处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城市风貌保护区内或对城市景观产生重要影响的,应征求文广、规划等部门意见。专项设计施工图须报经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如因设计方案原因,电梯加装项目未能取得规划许可,由建筑设计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四)公示。业主代表或实施主体向所在县区街道提出公示申请。街道将本单元业主同意加装电梯协议、本单元住宅三分之二业主同意的证明材料、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设计方案等内容在该栋楼每个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明显位置公示10天。公示期间因加装电梯可能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县区街道进行盖章备案;如有异议不能达成一致的,不予盖章备案。
(五)规划许可。实施主体持既有住宅土地确权图、加装电梯设计施工图和总平面图、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房屋检测鉴定报告、档日照报告、县区街道签章确认公示证明等材料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审查符合相关规定、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应在加装电梯的住宅和小区范围内进行公示。经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加装电梯直接影响业主无异议的,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加装电梯如涉及消防、供电、供水、供热、燃气等设施的,还应事先取得相关管理部门同意。
(六)施工许可。实施主体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土建施工和电梯安装企业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无需提供资金到位证明、履约保函、支付保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工伤保险证明)。电梯安装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办理施工告知,申请电梯安装监督检验。
(七)竣工验收。实施主体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过程安全生产负总责。工程竣工后,县区改造部门协助实施主体组织竣工验收。办理规划核实后,直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六、运行管理
电梯加装后,由本单元业主履行安全监管责任。相关业主应委托运行管理单位对电梯进行管理,并由运行管理单位与依法取得许可的电梯维保单位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电梯使用安全,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七、其他事项
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其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属地县区政府指导辖区内街道、社区做好调解工作,应当应业主请求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业主之间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对已经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依法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对阻挠、破坏施工等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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