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障群体范围
1.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救助人员);
2.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3.外来务工人员家庭。
二、申请条件
申请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个人申请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保障家庭成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及保障家庭成员具有新抚区、望花区、东洲区、顺城区、清原县、新宾县城镇非农业户籍。此处所称镇是指新抚区、望花区、东洲区、顺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乡镇政府所在地,及清原县、新宾县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
2.持有本市新抚区、望花区、东洲区、顺城区民政部门发放的《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3.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主申请人应当长期在本市新抚区、望花区、东洲区、顺城区城区居住。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主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新抚区、望花区、东洲区、顺城区城镇户籍。此处所称镇是指新抚区、望花区、东洲区、顺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乡镇政府所在地。
2.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收入水平足以支付租金等相关费用。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抚顺新抚区、望花区、东洲区、顺城区城区内无住房。
(三)外来务工人员家庭
1.主申请人应当长期在本市新抚区、望花区、东洲区、顺城区城区居住。外来务工人员非本市新抚区、望花区、东洲区、顺城区城镇户籍,在本市稳定就业。
2.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收入水平足以支付租金等相关费用。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抚顺新抚区、望花区、东洲区、顺城区城区内无住房。
三、申报材料
(一)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①承诺书;②授权书;③申请审批表;④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⑤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婚姻状况有效证件;⑦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情况佐证材料;⑧《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①承诺书;②授权书;③申请审批表;④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⑤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婚姻状况有效证件;⑦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情况佐证材料;⑧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收入情况的佐证材料。
(三)外来务工人员家庭
①承诺书;②授权书;③申请审批表;④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⑤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婚姻状况有效证件;⑦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情况佐证材料;⑧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收入情况的佐证材料;⑨稳定就业证明。
四、申请方式
1.线下申请。申请人可到所在社区申请办理。
2.线上申请。申请人可到辽宁政务服务网“申请公租房‘一件事’专题”申请办理,网址https://lnzwfw.gov.cn。
五、审核程序
1.社区受理;
2.街道审核并公示;
3.市民政部门审核或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街道审核通过家庭进行收入、资产情况核对;
4.区住建部门终审。终审合格名单在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住房保障专栏”进行公示。
六、保障方式
我市公租房保障方式分为“租金补贴”保障及“实物配租”保障,以“实物配租”形式为主。
(一)租赁补贴
符合我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条件的以下人员采取租赁补贴保障:
1.有自有房屋或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
2.一人户家庭无独立生活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申请人;
3.一人户家庭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
4.实物配租轮候期内给予租赁补贴保障。
申请租赁补贴的家庭审核合格且公示通过的,按规定时间,在市内四区进行房屋租赁,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完成租赁登记备案的,按季度进行补贴发放。
(二)实物配租
申请“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结合房源情况、轮候户数、资格确认时间、优先情形等确定轮候顺序,采取集中配租或常态配租方式配租。
七、保障标准
(一)租金补贴保障标准
租赁补贴计算方法如下: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月租赁补贴额=家庭人口数×租赁补贴标准×〔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调节系数
租赁补贴标准: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8元。
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每人建筑面积15平方米。
调节系数:一人户家庭1.8;二人户家庭1.4;三人户家庭1.1;四人户家庭0.9;五人户以上家庭0.8。
(二)实物配租保障租金标准
1.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一人户家庭按27平方米,二人户家庭按42平方米,三人户及以上家庭按50平方米)内的部分租金标准每月每平方米0.8元,超出部分租金标准每月每平方米1.8元。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租金标准每月7元/平方米。
3.其他有住房需求的家庭可以以同地段住房市场租赁价格租住公租房,详情可咨询抚顺市城市建设发展促进中心。
八、业务咨询电话
新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24-52656059
望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24-56888069
东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24-54661127
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24-58067830
抚顺市城市建设发展促进中心:024-57739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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