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月22日
抚顺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市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主管部门,市城市建设发展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市城建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住建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保障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
(一)具有本市城区非农业户籍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外埠来抚及本地新就业中高等教育毕业生,公交司机、环卫工人、青年医生、青年教师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保障对象等。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为:
(一)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保障标准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以下(含60平方米);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房屋租金指导价格的70%收取。
第三章 申请和审核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一人户家庭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经济情况,并同意受理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经济情况和住房情况进行核查。
第九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区非农业户籍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区非农业户籍3年以上;
2.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3.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收入水平足以支付租金等相关费用;
4.主申请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抚顺城区内无住房。
(二)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外埠来抚及本地新就业中高等教育毕业生、公交司机、环卫工人、青年医生、青年教师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保障对象等申请条件:
1.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一年以上(含一年),在抚顺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
2.人均可支配收入2500元/月以下,收入水平足以支付租金等相关费用。本科以上学历不设收入限制;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抚顺城区内无住房。
公交司机、环卫工人、青年医生、青年教师不设收入限制。外埠来抚及本地新就业中高等教育毕业生,毕业之日起五年内,不设收入限制。
第十条 以下房屋均视为申请家庭现有住房:
(一)家庭成员中的私有产权住房、非住宅房屋和承租的公有住房;
(二)已购买待入住或已拆迁预安置的住房;
(三)已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原被拆除的住房灭籍时间未超过5年;
(四)家庭成员因离婚、继承、赠与、出售以及偿还债务等原因转让的自用住房,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间未超过5年;
申请家庭住房中符合(三)、(四)项的,申请人如能提供有效凭据证明,出售住房款全部用于申请家庭成员治病的,经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可不计入现有住房。
第十一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市城区非农业户籍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有效证件;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收入情况的佐证材料,从业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无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确认后出具;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佐证材料;
4.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二)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外埠来抚及本地新就业中高等教育毕业生,公交司机、环卫工人、青年医生、青年教师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保障对象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有效证件;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情况佐证材料;
3.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4.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含一年)和在抚顺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佐证材料;
5.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还需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情况佐证材料,其他保障对象无需提供;
6.外埠来抚及本地新就业中高等教育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证;
7.公交司机、环卫工人、青年医生、青年教师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保障对象还需提供单位出具的身份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照下列程序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本市城区非农业户籍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下列程序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持第十一条(一)所列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2.社区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社区应当在1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社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入户调查,就申请人的家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并对申请要件进行核对,提出初审意见。要件齐全、初审合格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3.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社区报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提供的基本要件的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原件返回申请人。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后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4.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家庭相关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予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在区政府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期有异议且经查证异议成立的,取消申请人资格,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登记后5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市城建中心。
(二)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外埠来抚及本地新就业中高等教育毕业生、公交司机、环卫工人、青年医生、青年教师按照下列程序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持第十一条(二)所列材料,向市城建中心提出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2.市城建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市城建中心应当在1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市城建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相关信息进行审核。
3.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在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公示7日。对公示期内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市城建中心予以登记。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轮候和配租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采取轮候制,由市城建中心进行轮候排序,根据房源情况统筹配租。
第十四条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等急需救助的住房困难家庭,视条件给予优先安排。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应当本着“政策公开、房源公开、对象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配租对象经公示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与市、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抚顺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后,市城建中心开具《入户通知单》。配租对象持《入户通知单》到房屋所在小区物业办理验房、交费、入住手续。
第五章 使用和退出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归市人民政府所有,委托市城建中心管理。配租人只有承租权和使用权,不得出租外借。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由市城建中心委托的物业公司负责代收。物业公司将收缴的全部租金按季上缴市城建中心,由市城建中心按照非税收入征缴相关规定及时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方面的支出。
第十九条 市城建中心委托房源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管理。物业费执行与小区内其它房屋相同的收费标准。配租人应按合同的有关约定,自行承担和按时缴纳物业各项服务费用。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由市城建中心委托房源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或其它专业公司负责,所需费用在收取的租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取暖费在收取的租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如保障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于30日内主动告知申请受理部门,由相关部门进行重新核定准入资格,复核后仍符合条件的家庭,重新签订《抚顺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取消其保障资格,收回公共租赁住房,该家庭自退出保障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七)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或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未及时主动告知相关部门的。
承租人被取消保障资格后,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受理部门下达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书面通知。逾期仍不退回的,经催告后,由市、区住房保障部门通过司法程序收回。
第二十四条 承租家庭申请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退房当月租住房屋15日以上的按1个月收取租金,不满15日按半个月收取租金。
第二十五条 承租家庭应当在合同期满或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腾退实物配租住房。未腾退期间按原租金标准缴纳租金。承租人不能按照规定时间腾退住房的,租金按照同地段市场租金计算。
第二十六条 承租家庭腾退实物配租住房时,房屋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该房屋进行查验,对房屋有损坏的,按照《抚顺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执行,同时结清租金、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
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核程序及房源使用等住房保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区住房保障部门每月向市城建中心报送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需求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市城建中心每年会同区住房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配租对象所在单位等部门对保障家庭各项基本情况进行复核,按照复核结果进行调整。复核不合格的由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九条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分别对保障家庭按户建档,并实行动态管理。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更新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情况的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对承租家庭使用公共租赁住房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依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抚顺县、清原县、新宾县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准入、退出、分配、运营和监督管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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