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住建〔2024〕1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举措》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贯彻执行。
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抚顺市自然资源局
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抚顺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抚顺监管分局
2024年10月11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举措
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和国务院有关会议系列部署,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住房的新期待,从供需两端综合施策,制定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举措。
一、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一)支持居民为改善住房条件新购或再购住房。首套房和二套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下调至不低于15%。全面取消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优化居民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多孩家庭、养老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可按首套房享受相关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出具的认定证明执行信贷政策。鼓励房地产企业、家居企业、汽车经销商开展联动促销活动,为消费者提供更多实惠。(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抚顺分行、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支持居民住房“以旧换新”。对计划出售旧房并购买新房的换房人,鼓励房地产企业提供“新房易购”服务,包括锁定新房房源、首付宽限、无责任解除新房认购协议并退还订金等;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与房地产企业合作开展“以旧换新”期间,优先推广换房人的旧房房源。取消二手房转让限制年限,购房人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后即可进行交易。全面落实二手房交易“带押过户”。(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加大公积金支持力度。购买二手住房或拍卖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期限为40年减房龄,最高贷款期限为30年。购买二手房或拍卖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50万元。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住房且全国范围内有1次公积金贷款(已结清)记录的,执行首套房最低首付比例和二套房贷款利率。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存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未还清且在全国范围内无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其还款能力需扣除商业银行贷款月偿还本息额度。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青年人,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提供不低于20万元贷款额度支持,此贷款额度不受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倍数和还款能力的限制,其他相关政策不变。青年人是指年龄在18至35周岁之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我市就业的毕业5年以内中专及以上学历的青年人才,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限额最高可放宽到当期贷款最高限额的1.5倍,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支持现役军人在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计算可贷额度时,以其在部队记录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作为计算基数。(责任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统筹消化存量和优化增量
(四)分类处置闲置存量土地。对因企业原因超期两年以上未动工的闲置土地,依法收回;对其他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尚未构成闲置的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具备开发能力的,协调解决矛盾,消除开发建设障碍,支持企业优化开发;原土地使用权人不具备开发能力的,可利用土地二级市场转让盘活。已经开发的房地产用地,投资额不足25%的可通过预告登记转让;部分开发后无法继续开发的,可将剩余土地分割转让。支持房地产用地带押过户,促进流通转让。支持政府通过收回收购方式盘活存量土地,土地收回收购后可根据市场需求优化条件后重新供应。(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多渠道消化存量商品房。综合考虑保障性住房实际需求、商品房市场库存水平等因素,坚持“以需定购”,组织国有企业自主决策以合理价格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配租型保障房和配售型保障房。城中村改造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因地制宜采取“房票”安置或政府统一购买存量商品房等方式进行安置。居民购买非住宅商品房实际用于居住用途的,水电气暖等收费价格参照住宅标准执行,在周边区域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承载力满足要求时,购买人家庭成员在就学方面享受与周边区域住宅同等政策。(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抚顺分行、各县(区)人民政府)
(六)加快处置停缓建项目。对经鉴定存在严重建筑安全隐患的项目,依法进行处置。支持符合建筑安全要求的项目实施续建。只有部分工程继续建设的,在符合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土地可办理分割,工程可分段施工、分段验收。未超过建设期限且未实施建设部分的土地,可与原开发企业协商收回。针对历史遗留的消防验收问题,可以执行项目开工时的规定标准与技术规范,或由建设单位自行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消防评估和消防设施检测,并报市级住建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支持原开发企业或盘活主体结合市场需求,在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后,适当调整规划用途,以及土地使用年限、容积率、商业配套比等规划条件。(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七)优化住房和土地供应。推动“人房地钱”要素联动,依据住房规划确定的住房建设需求,编制住宅用地供应计划。结合供需状况,合理安排新增土地供应,优化用地规模、布局和结构。商品住房库存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县(区),原则上暂停新增商品住房用地出让,同时下大力气盘活存量;去化周期在18-36个月的县(区),按照“盘活多少、供应多少”的原则,动态确定新出让商品住房用地面积上限。已经供应的商服用地,在不影响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论证可行后可依规依程序下调商业配套比或调整为住宅。(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
(八)推动已售房屋建成交付。全面梳理已售商品住房逾期难交付项目情况,全力推进处置,确保应交尽交。大部分房屋已经销售的项目,千方百计协助解决项目问题,推动项目尽快达到白名单条件,指导商业银行通过新增贷款、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保障房屋建成交付;对已售商品住房数量较少的项目,在征得所有购房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暂缓建设,通过置换到其他项目,退还购房人房款等方式,妥善解决遗留问题。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处置的项目,处置过程中要切实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抚顺金融监管局分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九)妥善解决不能办证问题。加快推进工程竣工验收,为登记办证创造条件。经市县政府认定纳入“不能办证”范围的合规商品住房项目,因建设手续不全无法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可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设计单位依据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由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出具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经市级住建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出具工程质量和消防质量确认函,作为办理产权证的条件。对保交楼、保交房项目,存在房地产企业利用土地或在建工程办理抵押贷款、欠缴税费金或违规代收税费未上交问题,以及房屋涉法涉诉涉查封的,以居住为目的和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含按揭)的,在符合税收相关规定下,按照“群众无过错即办证”的原则,在权属清晰的条件下登记办证;涉及未开展规划核实的,可按现状直接出具核实意见或分批次核实,或住宅部分先行核实。(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支持房地产企业发展
(十)满足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推动符合白名单条件的房地产项目能进尽进、应贷尽贷。对暂时不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组织市级职能部门、属地政府、房地产企业、主办银行制定针对性解决方案并推动落实,问题解决后推送给主办银行。商业银行要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积极给予资金支持,建立绿色通道,优化贷款审批和发放流程,加快放款速度。对不同意发放贷款的项目,要详细列明无法发放贷款的原因,及时反馈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责任部门:抚顺金融监管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一)鼓励建设好房子。推动形成好房子建设的政策体系、技术体系、产业体系。优化容积率计算规则,支持住房功能和品质改善。封闭式阳台可按1/2建筑面积计容;凸(飘)窗进深不超过一定范围的可不计容;配建的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警务室、信报亭、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单项总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均可不计容。未开工或开工比例较小的商品住房项目,按照现行规范调整相关指标,更好对接市场需求。对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或被评定为星级标准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的项目,可奖励一定比例的不计容建筑面积,具体比例由市、县政府研究确定。结合城市实际,合理确定老旧城区房屋征收规模,满足群众改善住房条件期待。鼓励和引导老年人家庭对其住宅以及日常生活设施进行适老化、无障碍改造,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予以补贴。(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强化落实
(十二)落实城市主体责任。成立由市长任组长的保交房攻坚战领导小组,建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住建和金融工作副市长任副组长的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打好商品住房项目保交房攻坚战、推动白名单项目融资落地工作,由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工作专班统筹推进;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由保障性住房工作专班牵头,会同人民银行抚顺分行统筹推进;处置闲置存量土地工作,由自然资源部门统筹推进;盘活停缓建项目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筹推进,自然资源部门配合。
(十三)做好督导和宣传。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县(区)的督促检查和指导,按月通报保交房攻坚战进展、白名单项目融资落地和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等情况,对工作不力和进展缓慢的县(区)通报批评。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发布正面信息,强化预期引导,增强市场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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