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辽住建〔2015〕83号)、《关于开展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辽住建〔2016〕167号)、《关于简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到期换证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住建〔2016〕168号)、《关于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核定行政职权下放后承接落实工作的通知》(辽住建房〔2018〕31号)等文件精神,为全面、准确掌握2018年度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市住建局决定从今年3月份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上年度抚顺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动态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资质证书在有效期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二级、三级、四级和暂定级的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二级、三级、四级和暂定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都要按照通知安排进行动态核查。
二、核查时间
2019年3月1日—2019年12月20日
三、核查内容
1、是否满足相应资质等级标准要求;
2、是否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基本程序;
3、所开发的项目是否存在违反规划等方面问题;
4、所开发的项目是否存在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5、所开发的项目是否存在小区配套工程、商品房销售、拖欠工程款等方面信访投诉问题;
6、所开发的项目是否在销售过程中对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并一次性公开在售房源;
7、所开发的项目是否存在房屋征收拆迁未按约定期限回迁安置、以非法集资方式进行房地产开发、“五证”不全销售商品房、未经验收或设施有缺陷组织入住、不履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条款、进入后不能办理产权、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存有侵犯群众利益“霸王”条款等方面问题。
四、核查程序
1、企业自查: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4号)、《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辽建发[2000]54号)等相关文件以及核查内容认真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2、企业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开发企业通过“辽宁省房地产业信息网”填报电子数据,同时上报书面申请材料。
参加核查的二级、三级、四级和暂定级企业准备的书面材料包括证明企业满足资质条件有关材料,以及开发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工程规划、信访、工程质量安全、小区配套工程、商品房销售、拖欠工程款等问题的处理情况报告及有关部门的认定意见等材料。
数据更新已完成及已审核完证件原件的企业只需要在网上进行动态核查申报,报送纸质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申报表》一式两份、资质证书副本原件、社会矛盾和风险排查自查报告、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公开承诺书、企业情况说明。
数据更新未完成企业需要在网上进行动态核查申报,报送所上报资料原件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申报表》一式两份、资质证书副本原件、社会矛盾和风险排查自查报告、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公开承诺书、企业情况说明。
社会矛盾和风险排查自查报告内容为所开发项目是否存在核查内容中的第6项和第7项中的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公开承诺书详见附件;企业情况说明需要写明企业基本情况、已完工和在建项目情况等。
上述材料加盖公章于核查时报送至市住建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3、市级核查:二级、三级、四级和暂定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报送考核材料后,由市住建局房地产监管部门对照核查内容在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http//zjt.ln.gov.cn/)网上进行严格核查,并将结果报省住建厅备案。
五、考核结论
1、满足核查标准要求的企业,核查结论为合格。在资质证书副本备注上标注“动态核查合格”字样,并加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专用章”并标注日期。
2、在资质有效期内,不符合核查标准要求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后满足以上标准的,核查结论为合格;整改后仍不满足以上标准的,核查结论为不合格,继续整改直至满足以上标准为止。
3、逾期未参加核查的企业,视为动态核查不合格,审批部门不予受理重新换证。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超出有效期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按照省住建厅最新通知,应重新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附件: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公开承诺书
联系人:张英慧 联系电话:57612190 57612280 传真:57612280
电子邮箱:fcjzzjsc@163.com
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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