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住建局(城建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全面贯彻《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三部委令第8号)等文件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提高房地产经纪机构服务质量,促进房地产经纪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做好“多证合一”后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辽住建房[2018]4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及受理时限
凡在本市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设立时未能按照“多证合一”要求同步备案的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县、区住建部门办理备案。
1、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的经纪人员变动或信息调整、变更的,在各县区住建部门办理。
2、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二、备案信息登记报送
已取得“多证合一”营业执照的,各县、区住建部门在认领共享信息后,要对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信息进行审核,核对是否符合本市的备案条件。
1、对符合条件批准备案的,进行备案信息登记,并将设立备案的经纪机构名单(企业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两项信息)报给我委汇总后上报,由省住建厅统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设立备案。
2、将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和日常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等行为需要撤销备案的经纪机构名单(企业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两项信息)报给我委汇总后上报,由省住建厅统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撤销对该机构的备案。
三、备案材料审验复核
审验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信息时,应当审验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建立业务记录制度情况;是否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同时,要求经纪机构提供房地产经纪人员证书原件等资料进行复核,但不能重复要求其提供工商部门采集推送的营业执照其他信息。
四、备案信息社会公示
各县、区住建部门应将符合备案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
五、工作要求
各县、区住建部门以及价格部门、人社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要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动态监管,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做好本地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在我市实行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制度的通知》(抚房管发[2012]14号)中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做好“多证合一”后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辽住建房[2018]49号)
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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