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单位:
为加快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推进我市住房发展工作,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103号)精神,根据《辽宁省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四年滚动计划(2017-2020年)》和《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方案的通知》(抚政办发〔2017〕22号)要求,按照省住建厅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牵头起草了《抚顺市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工作方案》,经与市国土局等十四家部门、单位会签,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8月24日
抚顺市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的总体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 定位,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以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住房需求,支持普通住房消费,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努力做到“高端有市场、中端有支持、低端有保障”,让全体市民住有所居。
(二)工作目标
加快构建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结构。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出发点,以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供应体系。到2020年,各县、区要将租赁住房作为住房供应的新方式,纳入住房建设规划,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培育住房供应多元化主体,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2018年-2020年,租赁住房供应规模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中的占比分别要达到3%、4%、5%。
二、重点任务
(一)实行租购并举
1.编制住房发展规划。住房发展规划是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县、区政府要充分认识这个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将房地产市场和住房发展工作纳入科学、有序的发展规划当中,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人口等约束性条件,结合住房存量、在建、在售情况以及对未来需求的预测,编制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住房建设计划,明确住房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对住房的空间布局、供应结构、供应总量和供应节奏等做出统筹安排,并将租赁住房的供应纳入规划和计划。城市住房发展规划报市政府备案后实施,主要目标和指标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预期指标管理。2019年6月底前,要编制完成到2022年的住房发展规划,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实施。(责任部门: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各县、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继续落实好《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方案的通知》(抚政办发〔2017〕22号)和《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三年滚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抚政办发〔2018〕55号)要求,每月底前各县、区政府要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市住建委汇总后上报市政府。(责任部门:市住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3.推进县城和新城新区房地产去库存。坚持分类指导、因城因地施策,落实好《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78号),将房地产去库存与促进人口城镇化有机结合,有序引导农民工和农民进城居住。对农民进城购房给予优惠补贴,用好住房公积金支持农民工贷款购房,支持农民工在城镇租房居住。积极稳妥推进县城棚户区、老旧小区、危险房屋和城中村改造。加快县城和新城新区交通、学校、医院、商业等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稳步提高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水平,提高交通可达性和生活便利性。到2020年12月底前,各县、区政府要确保将本区域房地产库存调整到合理水平。(责任部门: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4.落实租购同权。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鼓励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购房落户。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和《辽宁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在我市租赁住房交易服务平台依法合规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登记备案),持有《房屋租赁证》的非本地户籍承租人,与本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的义务教育、医疗、就业、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2018年底前,公安、教育、卫生、人社、民政、建设等部门要梳理租购同权的基本公共服务清单目录,报市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实施。(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坚持多主体供给
5.培育住房供应多元化主体。放开房地产开发市场准入,鼓励工商企业采取委托代建、投资回购、团购等方式为本企业职工解决住房,引导行业协会或其他团体机构组织有住房需求的居民合作建房,在符合城镇规划前提下允许居民个人依法自建住房。培育国有住房租赁企业,采取新建、改建、配建或长期租赁等方式向社会供应租赁住房。(责任部门: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6.培育住房租赁市场经营主体。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住房租赁市场,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租售并举转型,支持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规拓展租赁、经纪业务,培育国有住房租赁企业发展,发挥好国有商业银行在住房租赁金融服务的引领作用。个人或机构建设、购买的住房,可长期出租给住房租赁企业,实行规模化出租经营。积极盘活存量房屋用于租赁,鼓励住房租赁企业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厂房、商业办公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改建后的租赁住房,水电气执行民用价格,并应具备消防安全条件。(责任部门:市住建委、市国土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7.提高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规模。要按照住宅用地供应中期(2018-2022年)规划和三年(2018-2020年)滚动计划,统筹安排中期(五年)和近三年的住房建设所需用地,并向社会公布。鼓励县区政府盘活城区存量土地,按照租赁住房供应计划,采用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逐步将租赁用房作为土地出让的竞争条件,即同等条件下,配建租赁用房比例高的开发企业优先竞得地块。逐步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方案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持有出租的年限。要大幅增加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用地供应,确保公租房用地供应;力争用5-10年时间,公租房、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用地在新增住房用地供应中的比例达到50%以上。(责任部门:市国土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提供多渠道保障
8.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大学生、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鼓励保障对象通过市场自主选择住房,政府根据不同类型给予租赁补贴。(责任部门: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9.用好住房公积金。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逐步纳入公积金缴存范围,进一步推动私营、混合所有制、外资等非公有制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职工租住公租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本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责任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区人民政府)
10.保障好引进人才的住房需求。按照《抚顺市实施人才驱动战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抚委办发[2018]32号)的部署和要求,在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激励等方面出台的优惠政策,可充分结合房地产去库存的政策措施。对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采取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的保障方式;对引进的重点人才和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结合实际制定购房补贴优惠政策,采取政府团购房源或搭建平台等方式,支持引进人才购房安家落户。(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11.提供住房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证券交易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探索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责任部门:市政府金融办,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遏制房价过快上涨
12.加大对违规提供购房融资行为的查处。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提供购房首付融资;严禁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违规提供“首付贷”等购房融资产品或服务;严禁违规提供房地产场外配资;严禁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等资金挪用于购房。建立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建立购地资金审查制度,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合规自有资金购地,结合本地实际,灵活确定土地竞价方式,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责任部门:市住建委、市国土局、市政府金融办)
13.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全面推行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加快省、市、县合同网签备案系统联网共享,进一步做好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分析。建立租赁住房交易服务平台,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实现网上签约,落实登记备案制度。住房供求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地区,建立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落实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制度,加强商品房预售价格管理,稳定市场预期。(责任部门: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14.落实主体责任。各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负总责。房地产、公安、工商、城管、税务、金融等部门应密切合作,建立跨部门的联合监管服务体系,明确责任分工,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责任部门:市住建委、市国土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税务局、市政府金融办,各县区人民政府)
15.加强市场监管。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中介机构服务标准,不断规范市场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建立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责任部门:市住建委、市工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6.开展工作督导。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工作督导考核内容,采取多部门联合方式,不定期开展督导工作。对工作进展缓慢、任务落实不到位的地区相关责任人实行约谈问责。(责任部门:市住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17.加强舆论宣传。正确解读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措施,大力提倡宣传租购并举的消费观念,引导合理住房消费,形成建立房地产市场长效机制的良好舆论氛围。(责任部门:市住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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