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内容
一、居民供热与非居民供热的界定,以房屋实际用途为准。凡经营性的房屋,均按非居民热价收费。
二、层高超过3米的建筑,每增加0.3米的加收10%热费,不足0.3米的按0.3米计算。层高6米以上的房屋,由供用热双方协议确定收费额度。
三、根据国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有关规定,有供热设施或利用下层供热设施取暖的阁楼,净高超过2.1米的部位按照全面积收取热费;净高在1.2米至2.1米的部位按照1/2面积收取热费;净高不足1.2米的部位不收取热费。
二、公众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具体形式
为便于公众提出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咨询电话和邮箱及信件方式,公众提交意见时,请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与常住地址。
三、公众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起止时间
本次公告在政府网站发布,公众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电话:024-57500570 邮箱:fsszjwgyc@163.com 信件邮寄地址:抚顺市顺城区振兴大厦A座704(供热科收)
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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